2015年9月17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效某、王军某谎称自己与被害人亲属是朋友,且是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能帮忙办低保,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财物,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家住平顶山的王效某和王军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来到驻马店市遂平县文城乡的王某某家中,王军某在车上等候,王效某下车自称与王某某的儿子是同学,并冒充在县民政局上班,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低保,获得被害人信任后,王效某称自己家人出车祸治疗需要借钱,并假装给被害人儿子打电话,被害人信以为真,遂将400元钱交给王效某。2014年12月5日、12月12日、12月19日(当天作案2起)、12月30日(当天作案3起)、2015年1月11日(当天作案2起)、1月15日,王效某和王军某用同样手段又在驻马店境内诈骗10起。另外,2014年11月份,王军某在平顶山市汝州市境内用同样手段独自诈骗4起。
综上,王效某、王军某共同实施诈骗11起,诈骗数额36350元,王军某单独实施诈骗4起,诈骗数额4500元。其中,王效某诈骗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数额为28550元,王军某诈骗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数额为3305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408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效某、王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再作主、从犯的区分。被告人王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军某诈骗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金额为33050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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