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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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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小弟校园内收保护费“大哥”一审被判十四年
 更新时间:2015-10-28 19:06:42  点击数: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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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8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校园抢劫案件,被告人杨某教唆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收取“保护费”,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500元,发还被害人。

无业青年杨某纠集数名社会青年和在校学生成立小帮派,自称“大哥”,将确山县某初级中学在校学生杨小某(另案处理)等人认作“小弟”。2014年10月至11月初,杨某教唆杨小某等人在校园内收取“保护费”,对不愿意交钱的学生采取语言威胁、殴打、搜身的方法强行索取,共抢劫现金500元。杨小某等人将所得钱款全部上交给杨某,由其予以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唆使杨小某等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索取在校学生财产多人多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小某等人劫取的是学生必需的生活费及用于学习的费用,严重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确山法院: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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