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制侮辱妇女罪案件。被告人左某酒后强迫陌生女孩脱丝袜,被法院判决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7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左某饮酒后在路上遇见被害人齐某和李某,尾随二人至一小道偏僻处时,上前向齐某索要其穿在身上的连体丝袜,并用手掐齐某的脖子防止其逃跑,后将齐某拉至路边强迫其脱下丝袜,齐某不从故意拖延时间,待其男性朋友赶到后左某见状逃离现场。庭审中,左某的辩护人认为左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左某在深夜采用掐脖子的手段逼迫他人就范,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辩护人“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姓名均为化名)
确山法院: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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