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柯 通讯员 耿高峰)判决一旦生效,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一涉案被执行人宋某因拒不移交抚养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感情不和,襄城县居民李花(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宋某离婚。2010年9月3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李花与被告宋某离婚,婚生子宋亮(化名)由宋某抚养,李花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至宋亮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待宋亮有识别能力后,随父还是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花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襄城县人民法院准许两人离婚的判决,但判令婚生子宋亮由李花抚养。判决生效后,李花于2011年3月22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4月8日该法院向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宋某拒不将儿子宋亮交由李花抚养。
2015年4月2日,该法院以宋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3万元。拘留期满后,宋某仍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8日将案件移送襄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2015年7月10日,襄城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2016年1月19日,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宋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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