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1日,晏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至某街道拐弯处时,何某驾驶的公交车突然在面包车前面停车,由于晏某的面包车跟得太近,被公交车挡住就没法超车。随后,晏某伺机超过公交车,一直挡在公交车的前面行驶,行驶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当车辆继续行驶一段时间后,晏某将面包车停下并挡住公交车,下车与面包车上的另一位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何某,致其面部受伤致右侧鼻骨、右侧上頜骨额突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并右侧筛窦积血。
光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晏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伙同乘客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一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晏某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被告人晏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晏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何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何某医疗费用等损失123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以被告人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行车过程中的堵车、加塞、刮擦等情况极容易引起驾驶者心态的变化而导致“赌气车”、“英雄车”、“冒险车”等现象的出现,轻则造成驾驶者及他人的财产损失,重则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公众在驾车过程中应该保持平和的心态,从我做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作者:段祖号
作者单位: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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