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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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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揽储作为诱饵 吸收存款被判徒刑
 更新时间:2016-3-14 18:35:09  点击数: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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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揽储作为诱饵 吸收存款被判徒刑
(遂平县人民法院  李娟)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不具有经营银行业金融业务资质的西峡县鑫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做吸收储蓄业务员期间,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128人吸收存款共计5433500元,其中,被告人赵某帮助李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11人吸收存款共计233800元。至案发,李某已归还本金36970元,尚有存款5396530元本金不能归还。
    [裁判结果]
    遂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揽储为诱饵,公开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吸收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赵某退赔被害人涉案赃款。
    [典型意义]
    以高息为诱饵,通常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来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犯罪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使用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以金融机构名义,误导大家的判断,骗取大家的信任,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为此,法官告诫大家:不要轻信不法分子的煽动和宣传,非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业务和参与高息存款、非法集资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擅自经营金融业务、乱集资、乱提利率都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看清犯罪分子的欺骗伎俩,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倡导大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把闲置资金投资到既安全、利率回报又相对较高的国债等正规金融业务中,以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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