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是人们在面临问题和处理问题时首先应该考虑的,可是很多人做事依然我行我素,不考虑后果。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饭店就餐后盗走饭店老板电动车的案件。
2015年5月3日中午,张某和赵某、王某等人在遂平县城建材市场的一家饭店就餐。就餐结束后,张某将该饭店老板刘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一辆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2015年5月13日,张某委托赵某、王某等人将被盗电动三轮车退还给失主刘某,并赔偿失主人民币3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处张某犯盗窃罪,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晋海、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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