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按采伐证上在规定范围内间伐,多伐691棵杨树的案件。最终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汽油锯、砍刀,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欲合伙购买位于遂平县常庄乡某河堤段承包的杨树。后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出资购买杨树并办理采伐证,被告人赵某与刘某某负责组织指挥人员进行采伐。三人在明知采伐证规定采伐方式为间伐的情况下,将采伐证范围内的树木进行了全伐,超出采伐证规定株数691棵,折合立木蓄积96.6097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伙同他人在采伐林木过程中,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及采伐方式,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96.609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及所起作用,结合遂平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关于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磊 李娟)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