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30多岁男子见开赌场赚钱快,利润丰厚,便动起了歪脑筋,租房摆放了30台电子游戏设备,不料想却触犯刑律被判刑。2016年3月17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9月出生,高中毕业,无业,河南省遂平县人。2015年6月2日至6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遂平县城某街道中段租用的一门面房内,放置拥有30台可供个人独立操作的四台具有赌博功能的大型“捕鱼”游戏机(其中2台6人台,1台8人台,1台10人台)用于经营。2015年6月12日19时许,赵某、刘某在该店内使用“捕鱼机”赌博,并向李某支付费用600元,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与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盈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偶犯,且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赌博形式日趋多样化。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涉及人员广泛、赌场收入丰厚,较传统的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此,把“开设赌场罪”单列一款,这对社会上日益增多的各类赌博犯罪,将起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作用。(王磊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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