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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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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租轿车后转卖他人做抵押 称自己私有财产
 更新时间:2016-5-19 19:54:38  点击数: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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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14年12月30日10时许,舞钢市的穆某与刘某(在逃)、邢某(已判处刑罚)、陈某(另案处理)预谋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军分区干休所家属院的顺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车。4人到达平顶山市后,由邢某和陈某出面在顺通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一辆银灰色“奥德赛”牌轿车,租车人为陈某,担保人为邢某,约定租期从2014年12月30日12时50分至2015年02月15日12时50分,租金为每天450元。之后,刘某、邢某、陈某3人驾驶租来的轿车返回舞钢市。

2014年12月30日13时许,穆某伙同邢某谎称租来的“奥德赛”牌轿车系邢某的表哥所有,便以7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舞钢市的范某。邢某出具了收到范某7万元的收据。

案发后,穆某退还给范某7万元,并积极赔偿顺通汽车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得到该公司的谅解。

结果

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对于穆某的辩护人辩称穆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穆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积极主动,并主动联系范某并保证还款的事实,故对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案发后,穆某积极赔偿范某和顺通汽车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穆某认罪态度好,且依据对其社会评估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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