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看见别人家种的桂花树,遂起贪财之念,趁着深夜偷偷将其挖走,最终被判刑并处罚金。5月2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两被告人邹某、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4月7日凌晨,邹某、张某驱车途经南信叶路罗山县朱堂乡刘某家门口时,看见刘某家门前新种植一棵桂花树,遂将其盗走。案发后,被盗桂花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刘某,刘某对邹某、张某表示谅解。经价格鉴定,被盗桂花树价值人民币2400元。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邹某、张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对两被告人依法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某、张某系初犯、偶犯,可酌予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邹某当庭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酌予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两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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