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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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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座位生口角 公交车内大出手
 更新时间:2016-6-5 17:51:10  点击数: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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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座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文明出行行为,公交车上为方便老幼病残弱也设置了专座,但囿于人多座少,抢座位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光山法院近期宣判了一起因抢座位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10月,在公交车上,陈某和王某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言语不和便开始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陈某将王某的左手扭伤,自己的身体也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上衣也被王某撕破。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打电话报警并先行支付王某医疗费2000元。20141016日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1月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的亲属与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用等损失20000元,取得了王某的谅解,王某同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光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段祖号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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