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包工头被判赔偿损失后却躲避执行,于是雇员提起自诉。光山法院近期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并以被告人桂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
被告人桂某与另外二人系承包房屋建筑的包工头,2012年8月份自诉人陈某受桂某等人雇佣成为建筑工人。2012年8月17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跌入楼下,摔成二级伤残。后陈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处桂某等三人赔偿陈某各项费用383910.9元。判决生效后,因桂某等人怠于履行该民事判决,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桂某等人送达了相关执行的法律文书。
因桂某等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2014年1月21日,法院对桂某等人司法拘留15日,但桂某等人仍拒不履行。于是陈某便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桂某等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受理后,认为桂某某等人涉嫌犯罪,决定对桂某等人逮捕并移送公安机关追逃。在此期间,另外二被告人的亲属就赔偿问题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就撤回对二被告人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2016年3月,桂某被抓获。
到案后,桂某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审理过程中,桂某的亲属与自诉人陈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由桂某的亲属代为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26970元(不含陈某在桂某手中打条领取的1000元),取得了陈某的谅解。另查明2015年期间,桂某一直外出务工,有较固定的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桂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桂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亲属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自诉人对刑事处罚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桂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段祖号)
(作者单位: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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