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遂平县的一名46岁的男子,因持凶器阻止他人施工,不服从民警的劝阻,追砍民警,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5月24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曾因树木赔偿问题与在遂平县嵖岈山镇施工的遂平县某漫水桥施工队发生争执。2016年1月9日上午8时许,赵某再次持砍刀及钢筋棍到工地以要求施工队赔偿毁坏其的树木为由,阻扰施工,施工人员报警后,遂平县公安局指派嵖岈山派出所民警刘某、李某二人赶到现场处理警情。民警到场后劝说赵某交出钢筋棍、砍柴刀到派出所处理问题,在长时间规劝、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刘某对赵某面部喷射了胡椒喷雾剂,之后赵某手持砍刀、钢筋棍追砍赵某,并喊叫着“大开杀戒”,后在民警规劝下赵某交出凶器被民警带离现场,并移交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持凶器阻止他人施工,不服从处警民警的警告、劝阻等处置,强行持械,追砍民警,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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