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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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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一男子办结婚证 2年后与另一名男子同居
 更新时间:2016-9-27 7:48:26  点击数: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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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崇 宋小燕)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双方应本着忠诚的态度,积极经营家庭生活。可是付某某在与郭某某办理结婚证的前提下,又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犯重婚罪付某某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付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与张某的婚姻无效,后本院判决:宣告付某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生育的2个小孩随张某生活,抚养费由张某承担;付某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付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郭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4月,付某某与张某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9月生育一女孩,2006年付某某与张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生育一男孩。付某某因犯重婚罪,被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个小孩现随张某生活。经本院询问2个小孩,2个小孩均表示愿意随张某某生活。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婚姻无效。付某某先于郭某某登记结婚,后与张某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付某某系重婚,故付某某与张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本院已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原、被告生育的2个小孩均表示愿意随张某生活,故2个小孩随张某生活,张某自愿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付某某犯重婚罪,应当对张某予以赔偿,付某某应适当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婚姻需要忠诚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适用一夫一妻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失去家庭,还会失去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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