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马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48242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拒不执行。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5月21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遂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4824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某某一直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某遂于2014年9月26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0月1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向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7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向马某某送达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马某某拒不向遂平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2016年2月4日因拒不申报财产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马某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主动与申请人李某某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申请人对马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的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磊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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