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法院调研发现,在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规避执行已渐渐成为新的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规避执行是一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貌似“合法”的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方式:
1、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外出躲债。将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低价转让或出租财产等。被执行人外出躲债,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法院的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2、假离婚真避债。在涉及夫妻或家庭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债务人往往通过假离婚、假析产,将财产分给夫妻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规避执行。3、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虚构假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
为此,该院建议:1、完善相关立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及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查处、移送达作出统一规定,赋予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2、多部门联动执行。在反规避执行的工作过程中获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要真正地发挥与其他相关机构和单位的联动在反规避执行中的重大作用,解决具体的实际个案问题。3、加大打击力度。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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