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出行路终于变宽了,邻里关系也缓和了,感谢执行法官悉心调解。”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一起邻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余某感激地说。
余某与张某原系前后邻居,余某居住在张某后方。但是,多年来余某一直没有出行路,只能绕道张某屋后方可通行。2015年,张某拆旧建新,要在余某房屋旁并山建房,余某不同意,因为张某房屋建好后余某就没有出行路无法出行。2015年8月5日,双方协商约定:余某西屋山西出行路让张某建房,张某新房子东南角改为余某出行路,宽3米。张某旧边房在房屋建成后,年前必须拆除,以免影响余某出行不便。以上内容双方签字确认。稍后,双方又增加补充条款:如有单方违约由违方承担经济责任,违方需赔付另一方捌万元。随后余某依约让出西出行路,张某得以将房宅后移与余某房屋平行,建成四间三层楼房一幢,张某在砌院墙时在其东南角为余某留出行路时宽度不足3米的过道,经现场勘察,过道北侧宽2.7米,南侧宽2.6米(均包括余某前排邻居占用的40公分过道),余某认为张某所为违反双方约定,由此双方产生矛盾,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提供出行3米宽的通道,并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余某考虑到双方关系恶化,要求张某提供出行3米宽的通道已不大可能,便放弃了此项诉讼请求,只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张某的违约过错程度,以及本着睦邻友好的目的,2016年6月30日,罗山县法院判决张某支付余某违约金6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履行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矛盾也进一步加大。鉴于此案的特殊性,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还为双方积累更多矛盾,不利于邻里关系和睦和长远发展。该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在与双方接触后,发现余某的最终目的还是希望出行通道能够变宽,不想邻里关系闹的更僵,而张某由于盖房限制,又加上自身财力有限,无法支付这笔违约金。因此,该院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地强制执行张某财产,而是本着切实解决双方矛盾、维护邻里关系的宗旨,联合当地村委会先后二十余次深入余某和张某家中进行调解,着重从人情上理顺双方关系。最终,双方各让一步,张某后撤院墙,留出3米宽过道,并向余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和解协议达成后,余某撤回了执行申请,表示以后不再申请执行此案。该院裁定终结该案执行。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俊 王雷)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