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在西平县杨庄乡咀刘村委东面路北经营杨庄乡合水加油点,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共非法销售93号汽油63104.16升,每升单价5.56元,销售额达3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自2009年开始销售汽油,其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为柴油、润滑油,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也仅为柴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也仅为批准从事煤油、柴油零售,被告人张某明知其未办理汽油零售批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从事汽油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西平法院 李军、张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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