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支票,我心里这块石头总算落地了。”申请人袁某某从潢川法院执行员潘虹手中接过170万元的转帐支票高兴地说。
2011年12月,王某某向袁某某借款160万元并约定利息。由于王某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袁某某对借出这笔“巨款”还是比较放心的。2015年3月,双方进行了一次结算,王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条,写明借款246万元,2015年年底还款。因王某某未按时还款,袁某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款及利息。之后王某某还款100万,剩余欠款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袁某某于2017年2月向潢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员潘虹在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的同时,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对王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其名下的一辆北京现代牌轿车予以扣押。
2017年3月6日,潢川法院依法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其高消费行为,对其实施信用惩戒。5月26日,王某某被通知参加了潢川法院涉特殊主体履行义务敦促约谈会。此次约谈会上,执行、刑事审判法官向22名公职身份被执行人介绍了对特殊主体被执行人的惩戒与制裁措施,告诫他们要认清形势,珍惜岗位,尽快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否则会既丢“面子”又丢“里子”,甚至面临拒执罪刑事追究。
此次约谈让王某某感受到真切的压力,他开始主动筹款还钱。8月21日,王某某凑备齐款项后立即与执行人员联系还款事宜。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王某某与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一次性归还袁某某欠款及利息170万元,此案圆满执结。
作者单位: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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