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明,原告某食品公司诉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遂平县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其建在原告某食品公司经营处所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地基。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某食品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遂平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李某仍拒不履行。2012年11月30日,遂平县法院依法对李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李某被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又在法院判令其拆除的地基上建起了楼房。
另查,2013年7月份至案发,李某在遂平县某地经营小吃店。在加工制作油条的过程中,向油条面内添加明矾,并将加工后添加有明矾的油条销售给顾客。2013年11月12日,遂平县公安局民警从李某经营的小吃店内现场提取油条样品,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油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出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限量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制作食品过程中,过量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并将制作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分别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在判决宣告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对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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