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发现钱某向法院提供伪造的住院收费票据,遂依法对钱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7年9月13日,钱某因健康权纠纷将刘某、傅某和翁某起诉至遂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等三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29.23元。
审理中,钱某向法院提供了住院的医疗费票据,但未提供住院的费用清单。承办法官依法到医院调查,所调取钱某住院的费用清单金额为4194.23元,与其提供的票号为2633933的医疗费票据金额8194.23元不一致,后经医院财务工作人员核对,确认此票据系伪造的票据。
经过审查,法院最终认定钱某存在伪造重要证据的情形,严重妨碍了法院的审理秩序,遂依法作出拘留及罚款的处罚决定书。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切不可因小失大,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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