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刘某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最终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在其前妻王某住处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女儿见状遂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对民警赵某进行侮辱谩骂,并持水果刀欲扎赵某,赵某及时躲避逃到院外拽着大门不让刘某出来,刘某又企图用花盆砸、菜刀砍等方式袭击赵某,后被其他民警拦下。赵某退至警车内并锁上车门,被告人还依依不饶追至警车前,继续对赵某进行语言侮辱,增援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刘某带至派出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赵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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