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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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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老人钱财 按律接受刑罚
 更新时间:2018-5-21 9:22:30  点击数: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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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次窃取敬老院老人财物的案件,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孙某在遂平县某敬老院五保户杨某的住室内,以帮助杨某换灯泡为由,趁杨某不备,将杨某上衣口袋内的12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部分损失已追回并退赔杨某。又在同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再次到该敬老院五保户李某和其兄弟的住室内,趁室内只有李某兄弟(系又聋又盲的残疾人)一人之机,将李某放在室内衣服口袋内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孙某挥霍。现已追回赃款500元并退赔给失主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敬老院孤寡老人现金人民币共计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并已退赔给失主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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