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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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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不思悔改 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更新时间:2018-5-25 8:55:36  点击数: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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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案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明,被告人李某同王某、陈某(二人均已判刑),多次预谋盗窃并实施。2008417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陈某到沈寨乡远某家,趁远家人熟睡之机,采取在远某家猪圈后墙打洞的方法盗窃猪娃8只。后被遂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王某被当场抓获,李某、陈某逃跑。经鉴定,被盗猪娃价值人民币4000元。之后被告人李某在20078910月份伙同陈某先后到遂平县城北某公司停车场、遂平县某汽车修理厂、遂平县某食品厂、西平县某饮品公司窃取电瓶共十块,盗走狼狗两条,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606元。现已部分退赔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积极主动,系主犯。李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并主动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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