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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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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气盛聚众斗殴 法律不容判刑罚
 更新时间:2018-6-6 9:35:24  点击数: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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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案件,最终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

经查明,2017年9月9日23时30分许,沈某、刘某(已判刑)与任某等人去某KTV唱歌时,任某在KTV大厅内与梁某胳膊相碰,沈某、任某与被害人梁某发生争执,之后被人劝开,后沈某与刘某任某等人进入被害人梁某包间内滋事,期间发生撕扯。撕扯中,刘某头部挨了一拳之后再次被劝开。沈某、刘某又打电话纠集王某等人对被害人梁某等人进行殴打,梁某等人用灭火器反击,将王某等人赶到KTV外,在门口王某等人持木棍又对被害人梁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梁某等三人尾轻伤二级,李某等二人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赵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沈某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其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但作用相对较小,系作用较小的主犯,且其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在事情起因中也有过错,有斗殴的故意,且先持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现时社会发展迅速,人们生活压力较大,易冲动,易暴躁,建议大家在平时生活中适当放松心情,与人为善,遇到事情冷静处理,切勿动怒引发肢体冲突,伤人伤己。如果受到伤害要勇于揭发,用好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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