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意外酿车祸 积极赔偿获轻判
赵子彦 李娟
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青年男子驾车追尾相撞一两轮电动车致人抢救无效死亡案件,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4月6日11时30分,被告人任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遂平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阳丰乡时,与被害人李某骑两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4月20日,遂平县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任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外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赔偿被害人10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又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某社区矫正办公室关于被告人任某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任某此次犯罪之前无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不致于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其居住地村委会已做好社区矫正的准备工作,被告人任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任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及上述调查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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