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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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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殴打老人 依法被判赔偿
 更新时间:2018-6-29 10:42:04  点击数: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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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谢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38.29元。

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17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原告谢某夫妇与被告之嫂杨某因为原告将柴禾垛在杨某的

宅基地上发生争吵。被告张某某路过与原告谢某夫妇论理,发生互骂和厮打。被告张某致伤原告谢某,经新蔡县公安局鉴定,原告谢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原告谢某花医疗费11279.03元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受

到保护。原、被告系同村邻居,本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但却采取激化矛盾的方式导致本案的发生,故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就本案而言,即使原告谢某某有过错在先,但其已年满70周岁以上,作为被告张某某应秉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主动回避与原告的言语交锋及肢体冲突,避免矛

盾激化升级,故被告张某某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新蔡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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