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河南分网7月9日消息 2012年6月28日,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洛阳某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三种型号的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截止到2015年7月9日共计欠货物价款28263.04元。2015年7月9日,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询证函》,向被告催要所欠货款未果,引发纠纷,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诉至涧西区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货款28263.04元及利息。
然而,被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被执行人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会给公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同时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鉴于被执行人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情况不佳,资金较为困难,得到申请执行人洛阳某有限公司谅解,减免了部分欠款,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圆满执结。(通讯员 周建武)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