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两人结伙多次盗窃他人家养土狗案件,最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7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11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于2017年11月23日被释放。被告人任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但之后两人仍屡教不改,在2014年11月份到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任某又先后16次结伙在遂平县、上蔡县、西平县、驿城区等多地实行密谋盗窃,共窃取土狗17条,总价值人民币66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任某有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起作用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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