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吴某与牛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在2018年某日下午的放学后,被告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接放学的孙子回家,行驶过程中吴某从车后扒乘该电动车,后坠车,导致了吴某的上两门牙冠折、漏髓。事后法院判决:吴某监护人因属于对吴某的管理应负责此事故的主要责任(60%),牛某因在学生放学,人员稠密的环境中没有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40%)赔偿原告吴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989.56元。判决生效后,牛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拒收相关文书的同时亦拒绝来法院进行调解,事后承办人多次电话调解无果。便在申请认得帮助下找到了在田地里的牛某,看到承办法官的牛某转身就走,但考虑到牛某年事已高,承办法官随即把牛某带到了法院执行局接待室。
来到法院接待室的牛某态度良好,只是一直苦于理解不了,对案件判决无法释怀,并不能坦然给钱,随即承办法官拿来相关法律知识用书,因牛某眼睛不好,承办人耐心为牛某阅读,讲解。并提醒牛某以后再骑电动三轮车,切记看好周边环境,以防意外发生。
牛某耐心听完,频频感谢承办法官的耐心讲解,当场缴纳了执行案款2989.56元,并不断说一定要让小孙子学法律,看到这一幕承办法官欣慰的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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