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利用邪教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案件,最终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杨某自1998年信奉****以来,明知是国家命令取缔的组织,但仍坚持习练、传播,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利用经营农贸产品的便利条件,口头向在门市部购买农资的群众宣传****,同时在向购买农药的农户免费提供使用的电动喷雾器上书写“真善忍”、“真善忍好”等****宣传口号。2015年10月16日,杨某因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14日,杨某因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告人杨某不但没有将“****”宣传品上的宣传文字涂掉,仍不时向他人宣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宣扬和传播邪教,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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