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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法制 >> 法制视点 >> 正文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非法采沙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8-10-15 9:28:34  点击数: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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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获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河沙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刘某、赵某等人在遂平县河道内用抽沙船非法采沙后销售,已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达99410元。2016年11月13日李某沙场被查封时,尚有鉴定价值人民币194628.00元、体积为3707.20立方米的河沙未售出,共计非法采矿价值人民币294038元。

遂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矿产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然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却屡禁不止,由此伴生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安全事故等现象频频发生。根据《刑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希望大家增强法律观念,自觉保护矿产资源,坚决禁止非法采矿行为,切莫为获利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开采。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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