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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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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更新时间:2018-11-27 9:36:40  点击数: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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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低保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具体咋核实?都核实哪些家庭成员的收入?哪些收入不必纳入核实范围内?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等部门共同印发了《河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建立“横纵交织”信息系统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委托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出具核对报告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纵向实现省、市、县三级核对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上下联动,横向实现与相关部门涉及个人收入、财产等信息的共享共治和互联互通,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

  在校已成年子女属于核对对象

  对一个家庭进行经济状况的调查,都调查哪些人员?

  《办法》提出,核对对象主要包括:申请人本人和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培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办法》明确,将核对以下内容:

  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否与申请一致,是否符合救助项目标准要求。

  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等。

  泄露核对人员信息或追刑责

  《办法》提出,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向委托部门反馈。核对报告有效期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申请家庭多次出具的核对报告,以最新一次核对报告结果为准。

  此外,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循直系亲属回避制度。核对机构与其工作人员应在核对程序启动前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办法》还明确,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信息核对平台核查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信息;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故意泄露核对对象经济状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一经核实,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记者 李娜)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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