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豫DWD090号黑色越野车,在西平县城护城河路、迎宾大道、龙泉大道等主要交通干道上高速行驶,在执勤民警要求其停车时,拒不停车并多次撞击警方执法车辆,并与汪某驾驶的豫A0AN95号轿车、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陈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三人的车辆受损和陈某、王某受伤。事发当晚,被告人田方方被抽取血样,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12 mg/100ml,其高度醉酒后明显控车能力不足,在先后碰撞到一辆轿车、电动三轮车后继续驾车冲撞,并驶入县城主要干道,造成一人轻伤,给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的高度危险。被告人田某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的危害性、破坏性已远大于一般的醉驾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西平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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