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9年6月22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吴某、王某等人闲来无事,商量着想抓些田鸡放到自己所种的菜园里吃虫子,然后持自制的电捕器在西平县重渠乡王湾村后河段,非法捕猎了20只青蛙,经西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捕获的20只蛙类动物均为黑斑蛙,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查明,西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的通知》(西政文[2017]118号),西平县全境皆为禁猎区,禁猎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和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寄语: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保护民生,保护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切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否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任何非法狩猎的行为均不可取。广大群众要依此案为戒,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更不能因为无知,而走向违反犯罪的道路。同时,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共同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西平县法院 (供稿)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