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确保学生出行安全,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持续加大对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5月25日,该大队民警在巡逻期间查获一辆未取得校车标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并对校车驾驶人彭某某开出了万元罚单。
当日下午,该大队源头办民警深入辖区道路进行巡逻,重点加强对校车安全运营情况进行检查。16时50分许,民警巡逻至余店乡余店街西王桥路段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Q42300的校车在运送学生,民警随即将该车拦停。经检查询问,该车为该县余店乡李楼村一幼儿园的校车,该校车未取得校车标牌,幼儿园复学后,为了应急,幼儿园就用这辆没有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来接送学生。针对校车驾驶人彭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提供校车服务的有关规定,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彭某某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作者单位: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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