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并协助转款。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均为在校大学生,其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1日,西平县范某在网上购买手机被骗49050元。经分析被害人范某被骗资金流向,其中11000元转入被告王某微信账户上,被告人王某又在袁某指使下,将钱款转给李某明(另案处理),其中18000元转入了被告人杨某微信账户上,被告人杨某又将其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袁某8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明(另案处理)9960元。被告人杨某、王某明知转入二人微信账户的钱财不合法后,仍将该钱财转账给袁某、李某提供的微信账户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明知提供给他人的微信收款码中所收到的钱财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将该钱财予以转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同时考虑到两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被骗钱财,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