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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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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家7口为恶一方,全部判刑,首犯获刑12年半
 更新时间:2020-6-23 9:53:59  点击数: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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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个家族7口人为恶一方,犯下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行。5月2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首犯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另6人也得到相应的惩罚。

魏都区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其大哥李某乙、三哥李某丙、五弟李某丁、亲属李某戊、长子李某一、次子李某二,利用其宗族势力强行插手当地工程建设,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危害一方,逐渐形成了以李某甲为首,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一、李某二为骨干力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魏都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李某二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戊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一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等7人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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