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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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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楠杆法庭:索要货款起纷争 法官判后调解促和谐
 更新时间:2021-6-11 10:09:08  点击数: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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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某与石某系近邻,亦是远亲,2020年初,石某两次在况某的门市部购买种子、肥料,共欠款1195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况某将石某诉至法院。庭前,楠杆法庭陈玲莉法官多次通知双方到庭做调解工作,但石某不愿作出让步,调解工作无果而终。

庭审中,石某坚称其欠款属实,但事出有因,因况某指导错误导致其11亩秧苗全部死亡,且其在二次翻耕整田过程中摔倒,导致右手腕骨折住院,造成农耕费、秧苗费、打药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3080元,要求况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秧苗死亡系原告指导错误导致,且未提供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其骨折的发生与二次翻耕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判决: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况某货款11952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的矛盾仍十分尖锐,陈玲莉法官本着化解矛盾的目的,耐心对双方释法析理,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石某在表示理解后,希望法官做原告的工作,在原判的基础上作出让步。陈玲莉法官又从人情世故角度悉心劝解,最终况某同意让步2000元。

当法官将9952元货款和49元诉讼费交至况某手中时,况某激动地说:“我现在才知道,法官的工作有多辛苦,你们真的太不容易了,”说着就从三轮车上卸下两个自己种的西瓜向法官表示谢意。陈玲莉法官说:“你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可就是我们最大的安慰,西瓜我们坚决不能要,请你带回去吧。”

法官后语:该案标的不大、案情亦简单,但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对抗激烈,判后调解虽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即是法官前行的动力;通过“判决+调解”的方式,既让胜诉方的权利得到保障,也圆满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谐,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每一名法官都应研修好这门艺术,圆满处理好每一起纷争。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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