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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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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重伤一人 侥幸逃逸获刑四年
 更新时间:2022-11-18 9:46:29  点击数: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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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中型普通客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车辆右前角碰撞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尾部,造成电动车损坏及徐某摔倒在道路南侧受伤。王某听到和感觉车辆碰撞后,行驶一、二十米停车下车查看,未仔细查看周边及碰撞点情况,仅仅在附近观察一下,未找到伤者及电动车,便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支付受害方医疗费用八万余元。
    法院判决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也未迅速报警,后又逃逸,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教训极其深刻。(西平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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