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罗山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邓某将一面写着“人民公仆,公正执法”的锦旗送到该院民一庭法官杨前国手中,表达了对其秉公办案、耐心调解、为民办实事的感激之情。 家门前 放养犬意外伤人 2022年9月,家住罗山县城区的邓某在自家门前活动时,不慎被一条路过的小黄狗咬伤。后邓某选择报警,派出所民警通过调取附近监控视频和现场调查,发现小黄狗属于居住在附近的曾某所饲养,饲养过程中,并未栓狗绳,也没有办理犬类饲养证。 邓某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均自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她多次找到曾某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曾某始终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邓某便将其诉至法院。 法庭上 狗主人矢口否认 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双方未能在诉前达成调解。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杨前国在受理该案后,便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寻找妥善解决矛盾的方案。 因为被告曾某已外出务工,该案庭审采取网上开庭的形式进行。庭审中,双方争吵不休,原告邓某认为狗咬伤人的事实清楚,坚持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而被告也针锋相对,称监控视频中有两条小狗,并不能证明是自己的小黄狗咬伤了原告,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赔偿被告部分费用。 此外,被告人曾某称之前邓某来找自己协商时,用手机拍下视频,并转发给别人,让当地网络大V发布到抖音上,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对自己进行侮辱,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原告邓某表示视频不是自己本人发到抖音上的,而且也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拒绝被告的要求。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 调解中 法官耐心解心结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杨前国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他意识到只有解开双方气结心结,才能有可能彻底化解矛盾。为此,他不断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聚焦双方矛盾焦点耐心劝解,争取开释误会。一方面他向被告释法说理,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及赔偿标准;另一方面他劝说原告进行换位思考,体谅被告的难处。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情绪逐渐平复,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也表示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 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了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880元。被告当即履行了赔款,双方均表示满意。至此,一起因宠物“闯祸”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就此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随意放养隐患大,文明养犬需谨记。近年来,随着家庭养宠物风潮的兴起,涉犬纷争也大幅增加,“遛狗不拴绳”、“随意放养”则是其中最常见也最突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杜绝放养、遛狗拴绳,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宠物犬负责任的做法。希望各位犬主从这件小事做起,做“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安全养犬”的守法公民。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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