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吕某经营西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为“xx康”,202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在明知是走私的非法肉制品情况下,仍多次指使公司员工为该非法肉制品更换外包装,并为非法肉制品提供营业执照、出厂证明以及伪造的检测报告等手续,后转运给他人予以市场销售,其从中获取更换包装的费用。2022年1月27日,西平县公安局在非法肉制品更换包装的地点当场查获非法肉制品4020箱,并扣押有关物品。次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查获的非法肉制品查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非法肉制品均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或禁止生产的、禁止销售的肉类及其制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3008744元。其中,已经更换包装的799箱,价格14596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是非法肉制品仍为其更换包装、并提供营业执照、出厂证明、以及伪造的检测报告等手续以方便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一直是国民关心的话题。年年315,年年都有食品安全问题。这也从侧面反应出一些人为了金钱利益,无视良心与法律,无所不用极其。本案中,行为人明知是非法肉制品,为牟取暴利,不顾群众安全,非法销售,对于此种行为,在此敬告所有商家,如果见钱眼开,守不住良心这条底线,那么除了会面临消费者的投诉**,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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