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两次窜至西平县柏城镇某粮所附近,分别将被害人杨某夫妻和杨某所骑的黑马牌自行车、康达来牌山地车抢走。后被告人张某为躲避法律追究而外逃。1996年5月2日,西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996年5月6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9月25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逃避侦查外逃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23年2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以案件超过追诉期限等理由提出上诉,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后虽然侥幸逃脱,但最终必然受到惩罚。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1994年10月参与实施两起抢劫,之后便外逃,但其外逃后公安机关并未停止对其所涉案件的侦查,并认定其具有参与实施涉案两起抢劫犯罪的重大嫌疑,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又对其采取了网上追逃措施,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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