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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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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灵山法庭:悉心化解赡养纠纷 全力守护“老有所养”
 更新时间:2023-12-8 10:31:05  点击数: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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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善孝为先,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个别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致使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的情况发生。
     
   近日,罗山法院灵山法庭便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当事人陈某(化名)委托亲属,将一面写有“执法公正,为民排忧”的锦旗送到法庭庭长连升玉手中,感谢他耐心化解矛盾,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重新唤回一家人血浓于水的亲情。
   案情回顾
    陈某与李某(化名)原本为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200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分开后独生女小陈(化名)一直跟随父亲陈某生活,并由其抚养长大直至大学毕业。
    小陈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外地工作,留下陈某独自在老家生活。现陈某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来源,且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儿女及时尽赡养义务。但事实上,陈某一直由亲戚邻居帮忙照顾,小陈不仅未尽到赡养义务,更是一直对其不管不问。陈某多次和小陈协商赡养问题无果,无奈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经过
    灵山法庭法官连升玉在受理该案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赡养费纠纷案件。为高效化解家事纠纷,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他立刻着手组织案件调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该案的难点是被告现在人在外地,且对于家里的号码一律不予接听,因此联系上被告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灵山法庭干警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通过不停拨打电话以及发短信说明情况的方式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让其同意通过远程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考虑到该起案件系家庭内部矛盾,本着尽可能修复亲情,化解父女间矛盾的目的,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进而引导双方相互让步、彼此包容。他一方面从亲情感化入手,告诉陈某作为老人,生活中应该多包容谅解子女,体会子女的难处;另一方面对被告小陈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她拒绝赡养残疾父亲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并劝说她要在日常生活中多给予老人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
    在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小陈认识到了自己的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还可能触犯了法律,同意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同时,她向法庭说明自己现在也刚参加工作,没有条件把父亲带在身边。最终,通过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就赡养费用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每个月出1000元赡养费,请求亲戚邻居先帮忙照顾其父亲陈某。至此,该起赡养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亦是成年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陈某年事已高且身患残疾,无独立生活来源,需要子女的关心与照顾,但子女却因为生活困难,将年老体弱的父亲视为负担,拒绝履行法定赡养扶助义务。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在处理此类赡养纠纷时,一纸判决虽容易,但有时候并不能从根本上定分止争。罗山法院灵山法庭秉持司法护老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唤醒和修复亲情,坚持以情动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使被告认识到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尊崇的道德规范,更是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从而做到案结家和,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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