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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法制 >> 法制视点 >> 正文
【以案说法】丈夫赠与“小三”钱款,妻子能否追回?
 更新时间:2023-12-18 9:21:39  点击数: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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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续存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赠与其他异性,妻子要求返还,法院能否支持?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款项。
    基本案情
    秦某(女)与张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秦某(女)于2021年发现张某(男)与孙某(女)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秦某(女)又发现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张某(男)通过微信向孙某(女)多次转款,共计108175.94元。秦某(女)将孙某(女)、丈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孙某(女)返还所有赠与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孙某,其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孙某(女)明知第三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同时接受第三人财物,有悖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孙某(女)共接受张某(男)实际赠与10万余元,判令孙某(女)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秦某(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
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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