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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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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收获 新年第一面锦旗
 更新时间:2024-2-20 15:25:49  点击数: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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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法官,谢谢您,您真是一心为民的好法官”。新年开工第一天,几位当事人满怀感激地来到西平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排忧解难暖人心、为民办事好法官”的锦旗送到了民一庭庭长张勇手中。
     这是一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张某在2011年10月与第三人常某达成合意,常某将自己2009年在西平某公司购买的房屋(已付全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转让给张某,并出具转让证明,2022年8月,西平某公司再未经张某同意下,将     房屋售予其他人,张某发现后,与西平某公司进行理论未果,遂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常某于2011年10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张某,并将涉案房屋买卖收据、商品房销售协议、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张某,同时向原告张某出具了转让证明,足以证明双方已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原告张某已向第三人常某支付购房款并取得涉案房屋钥匙后,原告张某已合法占有该房屋,对房屋享有合法占有权。被告西平某公司在明知该房屋已经出售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在此出售给他人,且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导致原告张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侵害了原告张某合法占有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张勇通过组织双方会谈、质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运用裁判权对案件进行处理,判决由西平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 384100元。宣判后,为敦促被告尽早履行义务,促使矛盾真正化解,承办法官张勇多次联系被告,阐明利害关系,使得被告西平某公司态度松动,一次性履行赔偿金额,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感谢张勇法官的尽心尽责,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一面锦旗,不仅仅表达了对法官的感激之情,更道出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今后,西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扎扎实实办好手中的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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