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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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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调解化纠纷 当庭履行促和谐
 更新时间:2024-3-21 16:21:38  点击数: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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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用心用情悉心调解,反复释法明理,经过两个多月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女方当庭向男方返还彩礼25000元。
   基本案情:
   小亮与小美经媒人介绍相识。2023年2月,双方按当地习俗见面订婚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小亮及其母亲交给小美彩礼金35000元。小亮在与小美交往期间转给小美数千元用于消费,其中包含520元等特殊意义金额,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不再联系。双方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2024年1月,小亮向西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返还彩礼款35000元和转账给小美的钱款。
    法院调解:
    本案双方订婚相处一段时间不久便分手,双方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相处时间较短,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尽快化解双方纠纷,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双方应相互让步、换位思考,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但双方关于返还比例争执不下,女方认为男方悔婚,不应返还彩礼,男方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女方离开男方,属于女方悔婚。待当事人吐完苦水、释放完情绪后,法官以温和的说法向对方转达、求证,在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少了很多焦躁和敌对情绪,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双方经熟人介绍相识,纠纷不仅牵扯当事人本人,更牵扯双方家人及两个家庭今后的和谐。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纠纷,避免留下后遗症,法官在给双方当事人和其父母做工作的同时,又邀请双方的媒人参与调解,媒人利用熟悉双方情况的优势劝说双方父母,经过两个多月各方不懈的努力,双方决定好聚好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美当庭返还小亮彩礼款25000元,小亮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婚姻是感情的归宿,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当感情不再,婚姻难以继续,我们也要珍惜这难能可贵的相识。家庭是社会的基石,作为审判机关,五沟营法庭在婚恋家庭纠纷中,推行“五心工作法”,廉洁守心、服务热心、审判细心、调解耐心、联动齐心,始终坚持调解为先、促和为本,坚持做每一个家庭情感的协调员,社会基石稳定的维护者。法律有尺度,调解有温度,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不仅能为当事人减轻诉累、解决时间成本,而且能够实现政通人和、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西平法院将继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引导辖区群众树立正确婚恋观,共筑良好道德风尚,同时做好婚约财产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平安稳定根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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