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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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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司法技术促调解,当场履行止纷争
 更新时间:2024-5-7 16:24:36  点击数: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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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技术促调解,当场履行止纷争。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采取“鉴调一体化”工作模式,会商司法鉴定专家辅助意见,仅用时5天,成功化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打通多元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快车道”。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任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罗山县某路段行驶,与步行人黄某相撞,致黄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向公安报案,经罗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黄某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七千余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协商一致,黄某遂于2024年4月22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调解,并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罗山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司法技术团队立即了解相关案情,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于4月26日上午进行证据质证并选取鉴定机构。
    双方当事人达到现场后,承办干警姜朝奎在诉前鉴定前详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明确问题后,他立即向法院司法技术库专家进行咨询。为让当事人内心真正信服,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释法答疑,让双方对于黄某的伤情有了清晰的认识,并告知启动司法鉴定的成本及弊端风险,积极开展诉前调解。
    在技术团队的耐心劝导下,任某表示除去自己在先期已经赔付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自己愿意再赔偿20000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任某共计赔偿原告黄某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余元,并当场微信转账履行。至此,双方握手言和,现场实现“案结事了”,该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仅用了5天时间便得到顺利化解。 
    面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发性,罗山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司法技术团队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创新“鉴调一体化”工作模式,立足实际开展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节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下一步,该院将坚持以实质解纷为目标,探索更多高效解纷新路径,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司法获得感。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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