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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大修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更新时间:2013-4-23 10:52:43  点击数: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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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2日08:13    来源:京华时报   

 

在实施了19年之后,《消费者保护法》将迎来首次大修。据悉,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没能进入修订草案,取而代之的是将原有赔偿上限由两倍调高至三倍封顶。

从2009年消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学界和消费者对“惩罚性赔偿”条款入法呼吁颇多,如果最终未能写入修订草案,不免令人失望。

不管是现行消法,还是《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规,都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但消费者缺少实现权利的能力和途径,而根源就在于“惩罚性赔偿”缺失。

一起消费诉讼的成本,包括立案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产品检测费等一系列费用,时间成本亦不可小觑。如此高昂的**成本,如果对应的是一袋奶、一个面包、一瓶酒价格的两倍或者三倍赔偿,显然很多人会放弃法律**。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不法商家可以有恃无恐。

即使法律赋予消费者再多的权利,如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也只能是徒具观赏性的水中花、镜中月。更重要的是,这种消费者无力、不法商家有恃无恐的对应情势,已经渐渐积淀成一种无语的局面,给双方都带来了一种习惯性的心理暗示。赔偿上限由两倍调高至三倍封顶,显然无助于改善目前的格局。

在法律层面上,《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大修之后的消法,对赔偿的支持力度不应弱于《食品安全法》。此外,去年通过的新民诉法首次写入了“公益诉讼”条款,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虽然消费者被排除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之外,但新消法应该给予这种公益诉讼以落地空间。

从促使企业产品升级的角度看,新消法也应引入“惩罚性赔偿”。正如有专家所言——“最苛刻的消费者才会促生出最优秀的企业家,才能产生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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